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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书记非法占用可耕地盖民房应该怎么处理
释义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咨询:
    村书记非法占用可耕地盖民房怎么办
    扶头村,村书记在2004年7月份利用职权占用可耕地盖民房。很多农民去区里的土地局上访,土地监察也来照过照片,可是始终没有结果。像您咨询一下怎么处理
    我在向您咨询一下。我们村村书记非法占用大面积可耕地盖房,村书记的弟弟也非法盖了大面积的房屋,造成全村14岁以下(不下于50人)的孩子没有口粮地和国家耕地补贴款。在2011年村书记非法挖取大面积可耕地的土壤,深度达到1.3米深,就是为了垫他家附近的坑池,方便于以后的作为。我们去过区里上访咨询不下3次,但是没有人给处理此事,想问一下还可以去哪里解决此事?
    律师解答:
    属于改变了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向区土地管理局反映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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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