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法原则是指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1.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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