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担保合同是否失效? |
释义 | **农行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驳回**农行要求12名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原因是**农行未在合理时限内催收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且无借款凭据。法院认定原中洞乡政府并入现瓢井镇政府,故瓢井镇政府应负偿还义务。由于借款合同超时效,担保合同无效,8名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简称**农行)诉该县瓢井镇政府等12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诉讼请求超时效且无借款凭据,**农行要求12名被告偿还借款5万9千元及利息的主张被依法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12月,原大方县瓢井区中洞乡政府及其所属的大方县中洞乡老鹰岩煤厂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6万元,约定1991年12月28日归还。当时的中洞乡财政所在合同上盖章作为担保,同时,还由李*洪等8人签署“担保花名单”作为担保,名单上载有担保人的房屋面积及房价。在1991年底贵州省开展的“撤区并乡建镇”活动中,中洞乡被并入现瓢井镇,老鹰岩煤厂也随之停办。 超过还款期限后,**农行多次向李*洪等8人催款,并于2004年3月将老鹰岩煤厂及李*洪等人诉至法院,称上述被告已偿还该借款本金1000元,诉请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9千元及相应利息,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方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瓢井镇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大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中洞乡政府并入现瓢井镇政府,因此,瓢井镇政府应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农行自1991年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既未向当时的中洞乡政府,也未向“撤乡建镇”后的瓢井镇政府催收过该借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因超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即李*洪等8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结语 根据上述事实和审理结果,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诉该县瓢井镇政府等12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农行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并且无法提供借款凭据,因此驳回了**农行要求12名被告偿还借款5万9千元及利息的主张。法院还追加瓢井镇政府作为被告,并认定瓢井镇政府应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根据法院的判决,原告**农行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