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人员受伤后如何处置? |
释义 | 扭送嫌疑人过程中,扭送人在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嫌疑人受伤时不需承担责任,但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则需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扭送需满足主体广泛性、对象特定性、强迫性、即时性和暂时性,保障扭送对象的权益,不得关押、体罚、搜查或伤害其身体或人格。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扭送嫌疑人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嫌疑人受伤的,扭送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超过必要的限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结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扭送嫌疑人过程中,若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嫌疑人受伤,扭送人无需承担责任;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则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需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正在进行严重暴力犯罪的行凶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扭送有特定要求和限制,包括主体的广泛性、对象的特定性、强迫性、即时性和暂时性,同时保障扭送对象的权益,不得关押、体罚、搜查或伤害其身体或人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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