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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共同特征
释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财产、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坚持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分为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一是客观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的残忍手段,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殴打、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追赶、拦截、侮辱、辱骂他人,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女性。"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引起愤怒的;造成其他后果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则构成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罪。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和他人的财物,或者随意损坏、毁灭或者占用公私财物。这里情节严重的,是指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多次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的情况。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强迫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侮辱他人,然后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这时只能满足他们寻求精神刺激、快乐的流氓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主观特征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鄙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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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