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更换或撤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能被更换或撤换,如监护人无能力承担职责、不履行职责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健康和权益等情形。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可以更换、撤换监护人的情形有:1、监护人无能力承担监护职责;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3、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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