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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军人问题
释义
    军人离婚程序:若一方军人坚持离婚,对方不同意,可请军队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若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证明后,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通知举证、发送传票,并安排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方是军人的起诉离婚程序: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离婚的,那部队可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会出调解状况证明,那么当事人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通知举证、发送传票,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军人抚养权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军人抚养权问题是指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和解决方式。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和经常性的调动给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离婚双方的意愿。法院通常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因素来判断抚养权归属。同时,军人的工作调动可能导致抚养权的变更或调整,因此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也会考虑军人的工作调动情况,并尽量保障子女与父母的合理接触和交往。综上所述,解决离婚诉讼中的军人抚养权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结语
    军人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离婚双方的意愿。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教育需求等因素来做出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同时,军人的工作调动可能导致抚养权的变更或调整,因此法院也会努力保障子女与父母的合理接触和交往。综上所述,解决军人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问题需要全面考虑,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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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