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欠款数额与法律诉讼 |
释义 | 信用卡欠款可能导致民事诉讼,超过1万元且逾期3个月以上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不计入恶意透支的数额。 法律分析 1、不管信用卡欠款金额多少,都有可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透支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被提起公诉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结语 信用卡欠款金额无论多少,都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但若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且经过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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