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在起诉过程中,如作为被告的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则该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中止,待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且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后,被中止的诉讼程序方可恢复。同时,债权人在诉讼程序被中止后也可以选择依据其向法院主张的债权数额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该债权可以申报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然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在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或者其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确认后,债权人方能行使表决权以及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