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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条款
释义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的规定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①、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1225]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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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