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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大诉讼法管辖权的区别在何处
释义
    一、三大诉讼法管辖权的区别在何处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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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