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拿到判决书以后,就开始进入缓刑考验期,在此期间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最重要的是宣判缓刑释放后当天或隔天去户籍所在派出所报到,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不过真正的报到要过了上诉期,并且在司法局收到的材料以后才去正式报到。要是想离开本地的话不能走,离开本市范围内要向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市局矫正一直没有接到通知,这就是,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不细的原因,如果缓刑期已经过去,就不需要去矫正了,司法所应该给出具所有的相关材料证明矫正结束。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