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日获悉,根据我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凡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的我市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合)居民],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报销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可达80%。这意味着参保(合)居民在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新农合)累计补偿后,可获得再次补偿。 新政: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给予进一步保障。 按照起付标准,参保(合)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内,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分段按比例限额报销。 减负: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参保(合)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支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据了解,参保(合)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超出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出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70%;超出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参保(合)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个人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均为9000元。 便民:“一站式”即时结算为方便群众及时获得大病保险服务,结算报销时,在市内或统筹县(区)就医的,已开展联网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异地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将同步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法律客观: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