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全债权的执行是: 1、要有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可根据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也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 2、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是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必要程序;是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以视为暂时无法执行。所谓到期债权,是指第三人欠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应当立即收回; 3、再次,无异议。是指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无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的认可无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如法院裁决、仲裁决定、公证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件等。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