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哪些国家拥有一票否决权 |
释义 |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即使其他14国(4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全部赞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我国历史上9次行使否决权: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关于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美国提出的有关津巴布韦的制裁提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联合国干预叙利亚决议草案行使否决权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否决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中国对英国等国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下否决票。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定。这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又被称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或者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的否决权 ,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否决权并不妨碍程序上的运作,故此,就算议案很可能被否决,安理会仍可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当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时,即行使了否决权;但若常任理事国于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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