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法定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2、先公示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后公示的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六条 购买价款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因此,与抵押、质押这类需要通过当事人合意方式产生的动产担保物权相比,留置权作为法定动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应依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立多个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0 22: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