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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释义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如下: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分配顺序是什么样的?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首先,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次是,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三,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与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和重组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均参与重组。清算组主要参与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在某些情况下,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者的职责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者在重组中的作用更像是监督者,监督重组活动;
    3、重组企业可以采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各种重组措施,将全部或部分股权免费转让给重组人员,将债权转让为股份、经营或资产;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组程序中受到限制;
    5、重整程序是强制性的;
    6、债务人的权力是不同的。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除非债务人有破产欺诈和无经营能力。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管理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三、多个债权人应当以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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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8: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