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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规定城市房屋的居住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城市购房者的居住权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时需谨慎考虑。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只适用于自然人,且不可转让。居住权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无需特别约定。居住权保障居住者的生存利益,不可转让、上市或继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城市里买房子有多久的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权,而购房的房屋有多长时间居住权,要依据签订的合同而定,但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购买时一定要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权,购房者的居住权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而定。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且居住权人应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不能转让、上市让与他人,也不能由他人继承。购房者在购买时应慎重考虑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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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