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需要符合《民法典》中的条件,那么才具有领养的资格。而此时不仅仅对收养人有条件要求,作为被收养人、送养人也是需要满足规定条件才可以的。 一、办收养证需要哪些材料 1.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2.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