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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常见问题
释义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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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