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常见问题 |
释义 |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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