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方能否垫付? |
释义 | 农民工可向包工头索要工资,总承包企业可垫付工资。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农民工可直接向总承包企业要工资,不受未结清工程款限制。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包工头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包工头索要工资、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雇佣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照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应得的工资。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农民工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此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此时,农民工也可以直接向总承包企业所要工资,且不受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拓展延伸 包工头拖欠工资,总包方能否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包工头拖欠工资属于违约行为,总包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总包方在与包工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工资支付条款。如果包工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总包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具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可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然而,要追究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合同约定、证据收集等因素,建议总包方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总之,总包方有权追究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具体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包工头拖欠工资属于违约行为,总包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总包方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支付条款。如包工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总包方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建议总包方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维护。总之,追究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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