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的条件是: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一、诽谤罪起诉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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