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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今年社保交到什么时候结束
释义
    2022社保缴费时间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25日。
    一、参保缴费对象新参保人员、续保人员(2022年度已参保缴费)和断保人员(以往年度曾经参保,2022年度未参保)。
    二、参保缴费时间及待遇期限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城乡居民在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2月25日参保缴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2022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年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本市户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每人/年缴费330元;在校大学生每人/年缴费280元;本市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每人/年缴费为55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年缴费为750元。老年居民与其他居民缴费标准中已包含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30元/人。
    实施时间:《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四、参保缴费流程
    1.续保人员:请在10月25日至12月25日期间进行缴费。
    2.当年新参保人员、断保人员:请在10月25日至12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各缴费银行网点缴费,或通过银行手机APP缴费。需注意:新参保人员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失业人员从失业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之日起、退休人员从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外地居民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应在90天内参保缴费。如逾期,从实际缴费之日起有90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困难人员:符合民政、残联、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社会特困、60年代精简退职、优抚、重残参保人员,请在10月25日至12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确认手续,个人免除缴费
    4.港澳台居民:根据锡委办发〔2020〕61号、锡医保服务〔2021〕16号文规定,在锡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请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至市医保中心各区综合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5.在校学生:集中征缴期内,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统一办理。
    6.失业代缴医疗人员:已参保居民医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之日需同步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当年已参保居民医保,后因领取失业金而暂停的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当月仍需继续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的,需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恢复参保手续。
    7.持我市居住证学龄前儿童:请携带学龄前儿童居住证、户口簿与父母至少一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满一年的凭证,至居住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五、缴费途径
    1.可采用微信“社保云缴费”或“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2.已签订银行扣款协议的缴费人,应在11月30日前确保银行账户留有足够的金额供自动扣款。如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通过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扣款,本年度更换社保卡),请及时与银行重新签订扣款协议或者选择其他方式自行查询缴费。
    3.未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任意网点办理缴费,也可在建设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等银行手机APP上完成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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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6: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