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二种情形:公司解散清算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上两种情形可归为同一类别,即公司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不再受认缴期限的限制。背后的法理精神在于:破产、清算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公司“终结”事宜的程序,如果此时股东依然按认缴期限支付出资,将会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受到及时保护。第三种情形: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