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和送养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限定收养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为被收养人的考虑,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使得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所以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和年龄的限制、夫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及独身收养几个方面。首先,要求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成年即可收养子女。我国的收养法规定必须年满30岁。国外的收养立法对收养人的年龄要求一般不高。其次,对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我国规定了收养人必须无亲生子,也无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出外。这是出于我国的计划生育的考虑。国外一般的立法无此限制。还有,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的限制。如我国,法国,瑞士,荷兰,我国台湾地区对此均有规定,只是具体差额不同。最后,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我国主要从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方面认定。在国外,如菲律宾民法典规定禁止因道德败坏,触犯刑律而被判处6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人实行收养。道德品德方面也应该作为一个方面进行考察。 送养人的条件与被收养人的条件相适应的,按照我国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成为送养的主体。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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