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
释义 |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均未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划分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期限,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公司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进行救济。因为没有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报酬、工作岗位等的约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发放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将异常困难。因此,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即通过书面协议将双方权利义务予以固定,并作为救济时的合法依据。 目前法律条文上并没有“临时工”这一说法,性质上“临时工”属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从第一天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倘若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对自己权利保障会造成极大不利,在薪酬待遇、工作时限、权利义务划分和救济渠道规定上都有诸多不便。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劳动争议发生实务中,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证实劳动关系,则需要提供工作证、牌或者工作服、发放工资记录等材料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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