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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容院涉嫌违法办理信用卡,需担责吗?
释义
    美容院办的卡一般是预付款性质的,可以退款,除非双方事先约定不可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任何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合理价格和正确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可以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分析
    美容院办的卡没消费通常可以退,但双方事先约定不可退的除外。美容院办的卡一般是预付款性质的,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合同没有正常履行,预付款应当原数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拓展延伸
    美容院信用卡交易违法责任归属及法律后果研究
    美容院信用卡交易违法责任归属及法律后果研究是关于美容院在办理信用卡交易方面涉嫌违法的问题的探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容院作为商家,在办理信用卡交易时有责任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美容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持卡人授权擅自办理信用卡交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可能包括经济赔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因此,美容院在办理信用卡交易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以免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结语
    美容院办理的卡如未消费通常可退,但双方约定不可退除外。美容院办理的卡属于预付款性质,合同未履行应全额返还预付款。违约责任由合同约定条款确定,如无约定则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有权享受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对于美容院办理信用卡交易涉嫌违法的问题,美容院有责任确保合法合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经济赔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因此,美容院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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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