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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特征及主要条款
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金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称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3.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区别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等.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但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在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时退还保险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等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的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1.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超过两年后就变成不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完成. 三,宽限期条款 这一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起效力中止. 四,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 六,保险单货款条款 此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允许投保人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七,保险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保险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种 八,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九,自杀条款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现金价值.而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十,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规定受益人可以更换. 十一,共同灾难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 此条款规定了取得红利的任选方式. 1.领取现金,即保险单持有人直接领取现金红利. 2.抵交续期保费.通常保险人会通知保单持有人红利金额及扣除红利应交保费金额. 3.积累生息,即将红利留在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常有最低利率保证,并可获得保险人所取得的超额利益. 4.增加保额,即以红利作为趸缴保费,购买日期与原保单相同的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寿险,通常是用每年的红利来购买附加的1年定期保险. 5.提前满期,即把红利并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使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保险 保险金任选条款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利息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商定,约定的利率比一般存款利率高. 2.定期收入,即将保险金存人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金数额,保证给付期限或次数,计算出每次受益人可领取的金额. 3.定额收人,即将保险金存放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每月领取,直到将全部本息领完为止. 4.终身收人,即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这样他就可以从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开始终身得到年金收人了. 十三,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此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这项规定一般作为附加险,附加特约的费用较低.因为意外死亡的风险比疾病死亡的风险小.执行该条款时,有下列规定: 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 2.必须在意外伤害发身90天内死亡. 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如65岁死亡. 十四,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之一,依法必须载明于保险单内。 根据合同的记载,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该约定期间称之为保险期间。 全文 ●什么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触人身保险;与此同时,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也初露端倪。笔者作为一名主要从事保险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从近年来处理过的几十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发现人们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理解众说纷纭,因此深感有必要帮助人们从法律角度来澄清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全文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问题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全文 ■相关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其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全文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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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