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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侦查是什么意思,是检察院也可以自己补充侦查吗?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不批捕,需继续侦查。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通知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需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批捕需要继续侦查,说明证据不充分,或者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拓展延伸
    继续侦查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继续侦查的条件和限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初步侦查阶段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或者存在新的线索时,检察院可以决定继续侦查。其条件包括:1.案件涉及严重犯罪行为;2.初步侦查尚未取得确凿证据;3.存在新的证据线索;4.侦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得到合理解释。然而,继续侦查也有一定的限制:1.不能无限期延长侦查时间;2.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因此,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检察院需要权衡利益,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条件包括案件涉及严重犯罪行为、初步侦查尚未取得确凿证据、存在新的证据线索,但继续侦查也有限制,不能无限期延长时间,不能侵犯被告人的权益,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检察院需要权衡利益,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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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