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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延期举证开庭会变更吗
释义
    申请延期举证开庭会变更吗
    法院批准对举证期限延期的,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也会作出相应的变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民事诉讼法》规定:
    (1)延期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2)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公平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重在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总的原则,即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此应当加以具体限定,即:“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事实,也无论其为何种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情况而被免除举证责任的,则一律承担举证责任”。
    (二)利益原则
    当事人仅对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对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利益原则应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总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强加到当事人身上。例如不得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自证其有罪,不得在行政诉讼中将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强加到原告身上,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将令当事人败诉的不利事实让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时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他对此无须负举证责任,反倒能免除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承认,不仅当事人自己无须举证,而且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可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供,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可推定对其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非要掌握证据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是依据职权原则,为不掌握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法律保障,这与利益原则并不相悖。
    (三)便利原则
    这是根据当事人举证的一般便利情况,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不便利的情况,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则必须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举证有一般便利条件的,应侧重举证,而且一般应优先举证。而这种应予免除举证责任一般不便利的情况,通常应由证据法予以具体规定,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予以判定,但后者应当特别慎重。如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确凿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为对方当事人所独占,而对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因该当事人举证不便,而免除该当事人举证责任。
    (四)平衡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地位和举证处境,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处的举证地位、举证处境在当事人之间均衡的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处境不平衡的,分配举证时,要向举证地位、处境占优势或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低的一方倾斜,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有相应的侧重;当事人双方举证地位、处境,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高低完全失衡的,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占绝对优势或主张待证事实盖然性极低的当事人,而对占绝对劣势或主张待证事实盖然性极高的当事人,则应免除其举证责任。之所以如此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在于充分调动各方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对案件举证责任效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并据此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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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