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否合法? |
释义 | 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否合法?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举证期限规定为三十日,有人认为过长,有人认为过短。实际上,举证期限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至15天。若确实存在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否合法? 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合法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二、举证期限规定是什么? 司法实务中有人认为举证时限规定为三十日过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也就是原告必须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其准备证据材料的时间是较为充足的。对被告而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的答辩也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来进行,这一答辩期间,事实上就是多数案件被告举证的实际期限。 对于大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来说,这一期间是足够的,对于复杂案件,当事人也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来进行弥补。也有人认为三十日的举证时限过短,理由是证据规定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在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反复申请延期举证,使三十日的举证时限规定流于形式,还不如直接规定为六十日或更长,但不允许申请延期举证或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以更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规定》3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确定举证期限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如果没有协商的话,那么基本上也是按照10天至15天左右的时间来进行确定,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举证确实存在着困难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的。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合法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同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实际障碍导致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况,也可以申请延期。对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起诉前有充足的准备时间,被告答辩期间也可以进行举证。举证期限的具体确定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有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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