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法院起诉后,开庭的时间由受诉法院自行确定。受诉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是公开审理的,法院会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