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一、法院终结执行是不管了吗 法院终结执行并不是不管。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终本案件意味着什么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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