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章节中,开庭时可以提交新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只要和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院一般都会准许。 司法解释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原则性规定,但因为非故意/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也应当被采纳,因为故意/重大过失提供的证据只要和基本事实相关也应当被采纳,说实话就是,除了庭后,啥时候提交都可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此处的“及时”,即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在时间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