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境外剌探情报罪既遂如何处罚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涉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拓展延伸 境外剌探情报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与法律制裁 境外剌探情报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境外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收集、传输或提供国家机密、军事情报、经济情报等敏感信息的行为。当境外剌探情报罪既遂时,即该行为已经完成并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境外剌探情报罪既遂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具体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刑罚的量刑、罚金的处罚、财产的没收等,同时还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审判和刑事制裁等程序。境外剌探情报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与法律制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境外剌探情报罪的既遂行为已经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我国法律将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式包括刑罚、罚金、财产没收等,同时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审判和刑事制裁等程序。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处理,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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