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粤人员,14天集中隔离,第1、4、7、14天检测核酸;2、对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粤人员,14天居家隔离,第1、4、7、14天检测核酸;3、对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及参照管理地市除高中风险地区外旅居史来返粤人员,7天居家隔离加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4、7、14天检测核酸 一、低风险地区来莞人员防疫要求 1、倡导外市来(返)莞人员进行核酸“3天两检” 2、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外省来莞人员申报要求 (一)各类申报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申报其单位从业人员或住所居住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注销辞职、搬离人员信息,申报新增人员信息,并指导督促三类人员如实做好信息申报。申报责任主体包括从业和居住两个维度,其中从业维度申报责任主体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居住维度申报责任主体包括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住宅小区(商住楼)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委员会。 (二)个人应主动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属于高风险岗位人员、14天内的旅居史和接触史等。 (三)来莞探亲访友人员在我市的亲友,应在来访亲友抵达东莞前协助其申报有关信息。 (四)宾馆、酒店、旅店等旅业经营者应督促入住的三类人员如实做好信息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