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