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