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证明原件。 4、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原件。 5、定点药店的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6、代人办理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