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通用航空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4、客观上是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 二、航空政审对父母的要求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未收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动;未参加过非法组织;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他犯规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无精神病史;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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