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那么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处于设立过程中,尚未注册成功,共同投资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对于设立中的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共同投资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公司尚处于设立之中,共同投资人即属于合伙关系,他们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签定的相关合同,如果公司未设立成功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来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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