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本人1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当事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