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是在家里坐牢吗,是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呢? |
释义 |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特殊原因不适合收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但死刑和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需报请司法机关审批。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仍在计算。一旦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刑期未满需返回监狱执行,刑期届满则释放。 法律分析 可以待在家里的。如果是在居住地进行监外执行是可以回家的。如果不是在居住地,需要到司法局进行申请。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监外执行是指对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暂时离开监狱,并在特定地点进行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的条件通常包括罪犯的行为表现良好、刑期已过一定比例、有固定住所等。程序上,罪犯需要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经过法院审查、监狱意见、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等程序,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逐步回归社会,促进其积极改造和再教育。 结语 通过监外执行,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暂时离开监狱,进行刑罚的执行。这种执行方式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良好的行为表现、刑期已过一定比例以及有固定住所等。罪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监狱意见和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等程序,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推动其积极改造和再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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