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案件: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案件。 五、刑事案件。 六、行政案件。 七、国家赔偿案件。 八、群体性案件。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