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充公积金是由公司与个人共同缴纳的。补充公积金不具有强制性,其缴纳的比例也有一定的标准。个人缴纳的比例不允许超过百分之七,单位缴纳的比例不允许低于百分之一。是否要缴纳补充公积金,是看公司的意愿,公司愿意给员工补缴公积金,才会需要缴纳补充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会直接作用到公积金贷款额度,补充公积金也可以提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