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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
释义
    对于逾期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逾期支付违约金可以按照一般银行利率来计算利息,但是不能超过银行规定利率的4倍。
    一、股权转让一般约定利息的几种情况?
    1、做为不履约的违约金的补充
    股权转让方,收取股权转让款后,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股权转让时,从实际约定股权转让日起,按照借贷关系支付转让款的利息。此时,可约定利息,作为违约金的补充。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期间利息。其中约定利息时,不应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高于四倍时,法律对高出部分不保护。
    2、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补充
    股权转让方逾期付款时。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让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延期支付时,除支付违约金外,转让人可以主张利息收益,可以约定其中利息,利息的约定可参照1的情况。
    3、分期付款利息
    一般情况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分期支付时,可以约定利息。国有企业利息约定由明确规定。其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股权转让一般约定利息的几种情况内容是什么?
    1、做为不履约的违约金的补充
    股权转让方,收取股权转让款后,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股权转让时,从实际约定股权转让日起,按照借贷关系支付转让款的利息。此时,可约定利息,作为违约金的补充。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期间利息。其中约定利息时,不应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高于四倍时,法律对高出部分不保护。
    2、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补充
    股权转让方逾期付款时。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让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延期支付时,除支付违约金外,转让人可以主张利息收益,可以约定其中利息,利息的约定可参照1的情况。
    3、分期付款利息
    一般情况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分期支付时,可以约定利息。国有企业利息约定由明确规定。其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借贷意见》)规定。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规定主要在《借贷意见》和各地的司法惯例中。《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要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就当作不需要支付利息。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逾期还款利率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约定了借款利率却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一般法院会支持按照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时的处理
    在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出借人在起诉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不管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不能超过四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遇到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也可以支持。
    (三)借款人在诉讼前已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的处理
    之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时候对于在诉讼之前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样。合肥地区法院一般对诉讼前已支付的利息不再干预。毕竟借款人自愿支付,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原审法院不再干预并无不当。这也是各地法院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不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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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2: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