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报废车在多次转让后 发生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