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起人责任包括: 1、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的义务如下: 1、组织对所设立的公司的前景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认股并缴纳出资; 3、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4、通过一定方式筹集资金; 5、组织办理申请成立的有关手续; 6、召集创立大会; 7、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