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