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定金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代签人是否有授权和房主的追认,口头约定的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后生效,定金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分析 一、定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定金协议不是房主签的协议不一定有效。如果代签的人经过了房主授权,拥有代理权的,则签订的定金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代签的人没有代理权,则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过房主追认,则签订的定金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被房主追认的,则签订的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没有书面协议的租房定金是否能退 《民法典》没有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口头约定的定金在实际交付后成立生效; 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反悔,不租房了,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反悔,不把房租给对方,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在中介签的定金合同是否有效力 依法成立的定金合同受法律保护,具备合法要件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在中介处签订的无关。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签订定金合同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代签人是否有房主授权或经房主追认。口头约定的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后成立生效,而定金的退还与履行义务密切相关。此外,无论定金合同是否在中介处签订,只要具备合法要件,依法成立的定金合同均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房过程中,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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